陕西省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武术协会的组织建设,强化内部管理,维护会员权益,保障武术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条例》(2004.8)和《陕西省武术协会章程》(2008.1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武术协会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增强协会凝聚力,团结全省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踊跃参与武术活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推动武术运动在我省的普及和提高。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陕西省武术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四条 团体会员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和各种武术教学训练、理论培训、武术研究与传播等方面的武术机构和组织。
第五条 团体会员是指接受省上及各地市体育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委托,承担一定地城辖区武术管理和培养武术人才任务的武术组织。
第六条 个人会员是指户口在陕西省境内的、热爱武术事业的自然人。
第三章 会员入会管理
第七条 团体会员单位申请入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陕西省武术协会章程; (二) 具有比较完善的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固定的活动场所; (三)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四) 团体会员单位须经当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以及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负责人。 第八条 团体会员单位申请入会,应按要求填报《陕西省武术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书》,提交本协会或组织的章程。 第九条 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承认陕西省武术协会章程; (二)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 申请成为陕西省武术协会个人会员,应按要求填报《陕西省武术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书》,提交本人两寸证件照片两张。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入会,可直接向陕西省武术协会递交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陕西省武术协会审核批准后,颁发给《陕西省武术协会团体会员证书》,即可成为陕西省武术协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入会,可通过陕西省武术协会各级团体会员单位或陕西省武术协会授权的相关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也可直接向陕西省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经陕西省武术协会核准后,颁发给《陕西省武术协会个人会员证书》,即可成为陕西省武术协会个人会员。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1、代表本地区和本系统参加陕西省武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2、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协会工作各项议程; 3、监督陕西省武术协会日常工作的进程; 4、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经批准代表陕西省武术协会组队参加相关的国际、国内比赛; 6、参加陕西省武术协会举办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7、申请举办(或承办)陕西省武术协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8、申办陕西省武术协会武术下基层活动。陕西省武术协会指派专业教练优先对团体会员义务培训;
9、申请获得武术段位考评、运动员等级考评资格; 10、优先、优惠获得陕西省武术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和其他有关物品;
11、为武术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 12、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陕西省武术协会的章程,维护陕西省武术协会的声誉; 2、认真执行陕西省武术协会做出的各项决议,承担陕西省武术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陕西省武术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3、积极申请承办陕西省武术协会主办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4、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武术活动,促进本辖区或本系统内武术运动技术和理论水平的提高,加强与陕西省武术协会中其他团体会员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5、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积极发展陕西省武术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6、按时向陕西省武术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自觉接受陕西省武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7、重德守纪,认真维护本协会及各级武术组织间的团结; 8、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1、参加陕西省武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陕西省武术协会及其团体会员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参加陕西省武术段位考评,获得相应段位; 5、参加陕西省武术协会及其团体会员组织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6、优先、优惠获得陕西省武术协会的有关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 7、经选拔代表所在团体会员组织参加相应级别的武术比赛,直至经逐级选拔代表陕西省武术协会参加国内、国际比赛; 8、对陕西省武术协会及所在团体会员组织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9、按有关规定从事社会武术工作和参与武术活动的合法权益,受陕西省武术协会及所在团体会员组织的维护;
10、优先、优惠参加全省武术教练员、裁判员培训;
11、有被授予武术工作先进个人的机会; 12、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陕西省武术协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2、积极执行陕西省武术协会及所在团体会员组织的决议,认真完成其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3、关心和支持武术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武术活动; 4、重德守纪,积极维护陕西省武术协会及各级武术组织的团结和中华武术的声誉; 5、按时交纳会费。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六条 凡陕西省武术协会的会员,必须向陕西省武术协会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七条 会费标准: (一) 团体会员的本届(4年)会费为1000元人民币; (二) 个人会员的本届(4年)会费为: 100元人民币,年满70周岁以上的会员免收会费。
(三)工本费免收。 第十八条 会费缴纳时间和缴纳办法: 团体及个人会员须于一次性交纳本届(4年)会费至陕西省武术协会财务室,并进行有效登记。 第十九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 陕西省武术协会统一管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
会费用于开展陕西省武术协会的工作、会员服务工作和支持武术事业发展的开支。 会费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1、用于服务会员的一些必要开支; 2、用于社会武术工作的事业性经费开支; 3、用于各级会员组织举办武术比赛和有关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4、用于举办相关武术培训的补贴性开支; 5、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奖励; 6、 用于补充陕西省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公室的办公经费和制作会员资证用品等的开支; 7、用于与武术事业密切相关的其它开支。
第六章 注册管理
第二十条 陕西省武术协会的团体会员须进行一次性四年注册,每年元月份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须通过陕西省武术协会各级团体会员或陕西省武术协会授权的单位进行一次性四年注册。 第二十二条 未进行连续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会员,视为会员资格暂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武术协会对成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 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团体会员,授予陕西省武术协会先进团体会员等荣誉称号; (二) 对在武术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陕西省武术协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 在授予以上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经济奖励,并在陕西省武术协会举办的武术比赛及活动中给予一定的优待。 第二十四条 陕西省武术协会对违反协会有关规定的会员进行处罚: (一)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陕西省武术协会批准,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1、不按时缴纳会费者; 2、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者; 3、违反陕西省武术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武术事业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1、违反陕西省武术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武术事业造成不良影响者; 2、不按时进行换届注册和缴纳会费者; (三) 会员资格暂时停止期间,其权利和义务同时停止; (四) 陕西省武术协会对暂停资格的会员明确限定纠正期限,在期限内得以纠正者,其会员资格予以恢复;在期限内未纠正者,陕西省武术协会将作出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章 退会与重新入会
第二十五条 退会: (一)陕西省武术协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团体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陕西省武术协会,在相关问题处理完毕后,退会方可认定; (三)个人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所在地团体会员提出要求后即可退会; (四)会员退会后,以前享有的陕西省武术协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同时丧失。 第二十六条 重新入会: (一)会员退会后又重新要求成为陕西省武术协会会员者,需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二)被取消会员资格者要求重新加入陕西省武术协会,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对被取消资格问题的整改情况,经陕西省武术协会审查合格后,方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陕西省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公室设在陕西省武术协会综合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陕西省武术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证书,统一由陕西省武术协会制作和颁发。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团体会员的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与本办法(《陕西省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陕西省武术协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陕西省武术协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武术协会 200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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