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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武术协会章程

2007-10-14 15:0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342| 评论: 1|原作者: 常进全|来自: 商洛市武术协会

                    商洛市武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商洛市武术协会,简称商洛武协。英文译名:SHANGLUO  WUSHU  ASSOCIATION ,缩写为SWA

第二条 本会性质:商洛市武术协会是由本市的武术工作和热爱武术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专业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我市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繁荣我国武术事业,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武术运动的开展,努力促进武术运动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推动我市武术运动的开展,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丰富和活跃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我市武术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规范武术活动市场。发现、培养、选拔、输送武术后备人才,为弘扬中华武术和构建和谐商洛服务。

第四条 商洛市武术协会是商洛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受业务主管部门商洛市体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商洛市民政局及陕西省武术协会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设在商洛市体育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洛市武术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对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提出本市武术事业发展的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在全市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武术活动;

(三)协助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武术运动队搞好训练和管理,促进本市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四)按照市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承办和配合有关部门举办全国、全省、全市的武术竞赛和表演活动;

(五)培训和管理全市武术运动的业余教练员和裁判员;

(六)组织和协调武术运动的科学理论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本市武术事业的发展;

(七)进行武术遗产的挖掘整理,收集国内外武术运动的信息和资料,丰富武术宝库;

(八)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与武术有关的多种经营,为本市武术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九)承办市体育局及市体育总会委托的有关武术运动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县区武术协会及其它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经申请并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身体健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能力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所组织的武术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给予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和开展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损武术界的团结,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违法乱纪,给本会造成恶劣影响者,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委会,全委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委会成员;

(三)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委会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组成。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全委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长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常委会),常委会是全委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委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委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委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委会;

(四)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建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常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委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武术运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连续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为本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全委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商洛市武术协会下设教练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科研委员会、传统武术委员会、产业经营开发委员会、社会武术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八条 商洛市武术协会下设各委员会职责:

(一)教练委员会:

1、组织教练员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

2、对基层业余教练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裁判委员会:

1、组织裁判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

2、推荐和选拔一级裁判员。

(三)科研委员会:

1、对武术理论、技术训练、竞赛进行科学研究和探讨;

2、为提高运动员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提出建议;

3、为武术运动在科学训练上提供依据、知识和指导。

(四)传统武术委员会:

1、组织和开展对传统武术的整理和研究工作;

2、组织和开展传统武术健身活动;

3、组织和开展传统武术的交流与表演、竞赛活动。

(五)产业经营开发委员会:

1、对武术的新闻宣传和推广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团结各界人士共同参与武术产业发展活动,推动武术产业化进程;

3、对武术产业发展方面进行研究,制定协会产业发展规划,对武术的市场开拓提出建议及项目策划。

() 社会武术委员会:

1、组织和开展对民间武术的整理和研究工作:

2、组织和开展武术的表演和竞赛

3、组织和开展社会武术健身活动。

第二十九条 商洛市武术协会设荣誉委员。凡长期从事武术工作,在武术界有较大影响,对武术事业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荣誉委员称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人,其他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体育局和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委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经全委会通过后15日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若由于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时候,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常委会提出的终止动议须经过全委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体育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10 14 日全委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全委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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