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宝鸡市武术协会,简称宝鸡武协,是宝鸡市体育总会、陕西省武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由本市武术专业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性、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文化遗产;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武术运动的发展,努力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武术事业,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宝鸡市武术协会接受宝鸡市体育局、宝鸡市体育总会、宝鸡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陕西省武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宝鸡市武术协会的会址设在陕西省宝鸡市体育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宝鸡市武术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武术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武术项目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 (二)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武术运动的发展,指导群众性武术活动的普及、积极展开各种形式的武术活动; (三)协助举办或承办全市、全省、全国及有关国际武术比赛; (四)促进和开展本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本项目段位制的审查及报批工作;负责裁判员的级别考核及申报;参与教练员的技术职称评定、运动员的等级申报和资格审查工作; (五)开展地域性、国际性的民间武术交流活动,发展国内外武术团体和武术爱好者的友好交往; (六)负责举办各种形式的武术研讨会,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交流活动; (七)大力宣传武术运动,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扩大经费来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武术有关的多种经营活动,为武术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八)承办上级管理部门及协会委托有关武术运动的其他事宜; (九)广泛团结社会各界,充分发挥武术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反映武术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武术专业人士、武术爱好者、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及社会各界有较大影响并积极支持武术事业的团体、单位、个人,经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团体成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热爱武术事业。 第八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 (3)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2)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武术活动; (4)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5)对本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按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6)积极宣传和组织开展武术活动,推动武术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3)对本协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组织参与所在地的武术活动,推动武术事业的发展; (3)认真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4)按时交纳会费; (5)重德守纪,积极维护本会及各级武术组织的团结和声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团体会员,经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1)不按期向本会交纳应缴的会费; (2)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3)为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1)不按时交纳会费;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3)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者; (4)有损武术界的团结,造成恶劣影响者; (5)其他违法乱纪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委员由个人及团体会员推举产生。全体委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全体委员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增加委员人选或罢免委员; (3)审议主席办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5)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宝鸡市武术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主席办公会是全体委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委员大会负责。主席办公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主席召集,负责落实,督促全体委员大会部署的工作,主席办公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主席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主席办公会的职权: (1)执行全体委员大会的决议; (2)决定和聘任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决定推举名誉会长及聘请顾问; (3)筹备召开全体委员大会; (4)向全体委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10)审议年度工作计划; (11)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二)在武术界以及社会各界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热心本会工作,并有一定工作能力;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主席办公会; (二)检查全体委员大会、主席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及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办公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交主席办公会批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下设教练委员会、竞赛委员会、财务委员会、产业经营开发委员会、社会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增设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委员若干人。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主席商请有关方面提出名单,提交主席办公会讨论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下设各委员会职责: (一)教练委员会: 1、组织专业教练员的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 2、组织全市各武术学校教练员的培训、学习; 3、组织各县区武协、行业武协、高等院校的教练培训; 4、推荐和选拔教练员参加全国各种武术培训班; 5、编写教练员教材; 6、完成主席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竞赛委员会: 1、负责各种形式武术比赛的组织和管理; 2、组织裁判员的培训、学习和交流; 3、推荐和选拔裁判员参加上级各种裁判员培训; 4、指导和监督各级别裁判员选派工作; 5、完成主席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委员会: 1、负责作好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活动财务计划; 3、负责向全体委员大会报告年度财务工作。 (四)产业经营开发委员会: 1、对武术的新闻宣传和推广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团结全市各界人士共同参与武术产业发展活动,推动武术产业化进程; 3、对武术产业发展方面进行研究,制定本协会武术产业发展统一规划,对武术在省内、国内及国际市场开拓提出建议及项目策划。 (五)社会武术委员会: 1、组织和开展对传统武术的整理和研究工作; 2、组织和开展传统武术的交流与表演及竞技活动; 3、组织和开展社会武术健身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荣誉委员,凡长期从事武术工作,在武术界有较大影响,对武术事业有突出贡献,年龄在70岁以上者,可授予荣誉委员称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社会资助; (四)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所有财务支出必须符合主席办公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所有票据必须经过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的审批才能作为 报销凭证。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委员大会及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委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委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办公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00六年 三 月二十九日第一次全体委员大会讨论通过。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主席办公会。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