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青少年武术俱乐部的监督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青少年武术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安全管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少年武术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并在当地体育管理部门备案的,针对青少年开展武术活动的社会团体或单位;武术活动是指进行武术项目的习练、传授、表演、竞赛、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俱乐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武德,传播正能量;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优秀的文化遗产,发展武术事业,增强青少年体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各级政府体育管理部门和武术管理部门是俱乐部业务主管和指导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俱乐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俱乐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