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9年4月4-8日在重庆市举行。
二、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厦门市、成都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有关体育院校竞技体校,中国武协上海青浦训练基地。 三、竞赛项目 (一)A组 长拳、刀术、剑术、枪术、棍术(均为第二套国际竞赛套路)、南拳、42式太极拳、42式太极剑、南刀、南棍(均为规定套路)、对练。 (二)B 组 长拳、刀术、剑术、枪术、棍术(均为第一套国际竞赛套路)、24式太极拳、32式太极剑、南拳、南刀(均为规定套路)。 (三)C组 长拳(初级第3路)、刀术、剑术、枪术、棍术(均为初级套路)。 (四)集体项目 内容:1、四种直摆性腿法(正踢、侧踢、里合、外摆) 2、三种屈伸性腿法(弹腿、蹬腿、踹腿) 3、三种击拍性腿法(拍脚、里合击响、外摆击响) 4、两种扫转性腿法(前、后扫腿) 5、五种跳跃动作(腾空飞脚、旋风脚、腾空外摆莲、侧空翻、旋子) 6、五种步型(弓步、马步、仆步、虚步、歇步)
四、参加办法 各参赛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2人,医生1人,运动员男、女各6人。 (一)A组 可报运动员6人(3男、3女) ,年龄为1991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出生, 每人最多可报4项( 拳术1项、短器械1项、长器械1项、对练1项 ) 。 参加长拳、太极拳、南拳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每队每项不得超过2人(不分男、女)。 (二)B组 可报运动员4人(2男、2女),年龄为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出生,每人最多可报3项( 拳术1项、短器械1项、长器械1项 )。 参加长拳、太极拳、南拳及器械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每队每项不得超过2人(不分男、女)。 (三)C组 可报运动员2人(1男、1女) ,年龄为1997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出生,每人最多可报2项( 拳术1项、器械1项)。 (四)集体项目 1、各参赛单位必须报集体项目。要求6人或6人以上, 不分年性别和龄组,时间为3-4分钟,必须配乐。 2、每少1人在最后得分中扣0.5分,未配乐或配乐带有说唱者在最后得分中扣0.2分。 3、编排形式不限。 (五)参赛运动员必须办理赛前30天以内医生出具的体检证明和人身保险证明。 (六)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我中心年度注册的运动员。
五、竞赛办法 (一)本次比赛为单项赛和集体项目赛。 (二)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最新《武术套路竞赛规则》及有关补充规定。其中,按照规则中“无难度组别要求的竞赛项目评分方法与标准” 执行。A组长拳类项目时间为1分10秒,B组和C组所有项目无时间规定。 (三)运动员的参赛服装要体现出项目特点、运动特色。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A、B、C组各单项分别录取男、女前8名。 (二)集体项目录取前8名。 (三)每组每项参赛人数在12人(队)以上(含12人、队)时,男、女各录取前8名(不足12人、队时,按以下方法录取:9-11人(队)时录取前6名;6-8人(队)时录取前3名;3-5(队)时录取前2名;2人(队)及2人(队)以下不录取名次)。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执行。
七、竞赛监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一)竞赛监督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规则执行。 (二)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三)裁判员的选派方法另行通知。
八、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 各单位采用网上报名,同时须用A4纸打印并盖参赛单位公章后,将报名表一式2份于比赛前30天(以到达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到我中心套路部(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号,邮编:100029;传真:010-64912154)和重庆市武术运动管理中心(重庆市渝中区体育村34号,邮编400015;联系人:牟燕梅;电话及传真:023-63878212)。逾期不予受理。 (二) 报到: 1、裁判员于4月1日报到,运动队于4月2日报到(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2、各参赛单位报到时需将参赛运动员的体检证明及人身保险证明上交组委会,任缺一项不得参赛。
九、其它 (一)竞赛规程规定外的其它项目和个人不得参加比赛。 (二)各参赛单位填写报名表时,请务必按规定使用A4纸打印,核对准确。凡与规定格式不符者,后果自负。 (三)运动员因伤病等特殊情况需更改项目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在报到时连同手续费(每更改一项交200元人民币)一并向编排记录组提出申请。如不同意,则退回手续费。 (四)为了端正赛风,保证公平竞赛、严肃赛场纪律,各代表队及全体裁判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赛区制定的各项规定,认真比赛、公正执法。如有违反,将根据情节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参赛单位食宿、交通费自理。 (六)竞赛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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