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9年11月6-9日在江西省宜春市举行。
二、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中国武协上海青浦训练基地。
三、竞赛项目 (一)拳术 形意、八卦、八极、通臂、劈挂、翻子、地躺、象形、查拳、华拳、少林拳、南拳、规定陈式、杨式、吴式、武式、孙式、42式太极拳(猴拳、醉拳、地躺拳不设女子项目)。 (二)器械 1、单器械:南刀、醉剑、南棍、猴棍、扑刀(含大刀)、长穗剑、42式太极剑(醉剑、猴棍不设女子项目)。 2、双器械:双刀、双剑(含长穗双剑)、双钩。 3、软器械:三节棍、单鞭、双鞭(含刀加鞭)、绳标(含流星锤)。 (三)集体项目
四、参加办法 (一)各参赛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医生1人,运动员男、女各8人。 (二)每名运动员可报拳术一项、器械一项。 (三)各参赛单位男、女运动员报项,每项均不得超过2人。 (四)各参赛单位可报集体项目一项。要求人数6人或6人以上,不分性别,3-4分钟,必须配乐。每少1人在最后得分中扣0.5分,未配乐或配乐带有说唱者在最后得分中扣0.2分。编排内容形式不限。 (五)参赛运动员必须办理赛前30天以内出具的体检证明和人身保险证明。 (六)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我中心年度注册的运动员。
五、竞赛办法 (一)本次比赛为个人单项赛和集体项目赛。 (二)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最新《武术套路竞赛规则》及有关补充规定。 (三)凡参加2010年全国武术锦标赛者必须参加2009年的全国武术套路冠军赛(传统项目)。 (四)运动员的参赛服装要体现出项目特点、运动特色、时代特色。 六、录取名次 (一)各单项分别录取男、女前8名。 (二)集体项目录取前8名。 (三)各项目参赛人数、队在12人(队)以上(含12人、队)时,男、女各录取前8名(不足12人、队时,按以下方法录取:9-11人(队)时录取前6名;6-8人(队)时录取前3名;3-5人(队)时录取前2名;2人(队)及2人(队)以下不录取名次)。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按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定执行。
七、竞赛监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一)竞赛监督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规则执行。 (二)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三)裁判长组以上人员的选派另行通知,裁判员以参赛省市为单位可派随队裁判1名。具体要求如下: 1、必须是一级以上、业务全面,并精通传统项目的裁判员。 2、参加过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举办的裁判员培训班。
八、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 各单位采用网上报名,同时用A4纸打印并盖参赛单位公章后,将报名表一式2份并将随队裁判员名单和参加培训证书复印件于赛前30天(以到达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到我中心套路部(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号,邮编:100029;传真:010-64912154)和江西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训练科(南昌市福州路28号,邮编:330006,传真:0791-6294398)。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 报到: 1、裁判员于11月3日、运动队于11月4日报到(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2、各参赛单位报到时需将参赛运动员的体检证明及人身保险证明上交组委会,任缺一项不得参赛。
九、其它 (一)竞赛规程规定外的其它项目和个人不得参加比赛。 (二)各参赛单位填写报名表时,请务必按规定使用A4纸打印,核对准确。凡与规定格式不符者后果自负。 (三)运动员因伤病等特殊情况需更改项目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在报到时连同手续费(每更改一项交200元人民币)一并向编排记录组提出申请。如不同意,则退回手续费。 (四)为了端正赛风,严肃赛场纪律,保证公平竞赛,各代表队和全体裁判人员必须严格遵照国家体育总局和赛区制定的各项规定,认真比赛,公正执法。如有违反,将视情节按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严肃处理。 (五)各参赛单位及随队裁判员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六)竞赛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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