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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拳、剑竞赛规则(1993年版)

2006-12-12 12:2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5049| 评论: 5|原作者: webmaster|来自: 中国武术网

 

(二)检查运动员的器械与服装,如遇与规则不符者,不允许饮用。

十二、宣告员

在比赛过程中,报告比赛成绩,介绍竞赛规程、规则和比赛项目的特点。

第二章竞赛通则

第三条竞赛性质

竞赛性质由竞赛规程规定,可分为:

一、个人竞赛

二、团体竞赛

三、个人及团体竞赛

第四条竞赛项目

一、杨式太极拳竞赛项目

二、陈式太极拳竞赛项目

二、吴式太极拳竞赛项目

四、孙式太极拳竞赛项目

五、太极拳竞赛路套(42式)

六、太极剑竞赛路套(42式)

第五条名次评定

一、个人单项名次:得分最多者为该单项的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动员得分相等时,出场顺序号在前者,名次列前。

二、团体名次:根据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第六条服装、进场、退场、起势、收势、套路计时

一、裁判员应穿统一服装,佩带统一的裁判标志。

二、比赛时运动员应穿规定的比赛服,穿武术鞋或运动鞋。

三、运动员听到点名后应立即进场,面向裁判长,行抱拳礼。待裁判长示意后,即走向起势位置。

四、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开始动作即为起势,并开始计时。

五、运动员完成套路后,须并步收势,计时结束。再转向裁判长行注目礼,即可退场。

六、运动员应在同侧场地内完成相同方向的起势和收势。

七、裁判组用两块秒表计时,若不一致时,以接近规定时间的秒表为准。

第六条弃权

运动员未能按时参加比赛,该项则以弃权论。

第八条申诉

凡对裁判工作有意见,应及时通过本队的领队或教练员按大会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如需查看录相,仅限于裁判长对其它错误扣分存有疑议,如确属错判,应予更正;如同时发现了套路中的其它不符规定者,则须追加扣分。

第九条比赛顺序

运动员的比赛顺序,应在竞赛委员会的监督下,由编排记录组抽签决定。如果一个运动员出现两次第一个出场时,则应予调整。

第三章评分标准与方法

第十条太极拳、剑的评分标准

各项比赛的最高得分均为10分,评分和扣分标准如下:

一、太极拳评分标准

(一)动作规格的分值为6

凡手型、手法、步型、步法、身型、身法、腿法、跳跃与规格要求不符者,每出现一次轻微错误扣0.05分;每出现一次显著错误扣0.l分;每出现一次严重错误扣0.2分;一个动作同时出现多种错误时,扣分不得超过0.2分;多次出现同一种错误时,扣分不得超过0.3分。

(二)劲力、协调的分值为2

凡符合运劲顺达、力点准确、连贯圆活、手眼身法步配合协调者,给予满分。

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0.10.5分;显著不符者扣0.61分;严重不符者扣1.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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