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时间和地点 2016年8月25日至27日,在江苏省徐州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全国武术之乡 三、竞赛项目 (一)自选项目 长拳、剑术、刀术、枪术、棍术;南拳、南刀、南棍;太极拳、太极剑。 (二)规定项目 陈式、杨式、吴式、武式、孙式、42式太极拳、42式太极剑竞赛套路;南拳竞赛套路。 (三)传统项目 1.传统拳术 太极拳类:陈式、杨式、吴式、武式、孙式,其他传统太极拳。 南拳类:咏春拳、五祖拳、蔡李佛、虎鹤双形、地术拳,其他南拳。 其他拳术类:形意拳、八卦掌、八极拳、通臂拳、劈挂拳、翻子拳、地躺拳、象形拳、查拳、花拳、炮拳、红拳、华拳、少林拳、武当拳、峨眉拳等。 2.传统器械 单器械:朴(大)刀、扇子、匕首、鞭杆、杖、棒、拐、铲、叉、太极剑、太极刀、太极枪、南刀、南棍、其他单器械。 双器械:双刀、双剑(含长穗双剑)、双鞭(含刀加鞭)、双钩、双匕首、双钺、其他双器械。 软器械:九节鞭、双节棍、三节棍、流星锤、绳镖、其他软器械。 (四)对练项目 徒手与徒手、徒手与器械、器械与器械对练。 (五)集体项目 (六)展示项目 各武术之乡特色拳种的拳术或器械。 四、参加办法 (一)每省(区、市)可报管理人员1人(须是主管武术之乡工作的负责人)。 (二)每参赛单位限报1支队伍,领队1人(须是武术之乡分管领导或负责人),副领队、教练员、队医各1人。 (三)每队限报运动员16人。每年龄组别最多报4人,女子运动员不少于4人。 (四)每名运动员在自选项目、规定项目和传统项目中最多选报2个单项(拳术、器械各1项)。可兼报对练项目、集体项目和展示项目。 (五)每队限报对练项目1项。编组限2人或3人,男、女可混合编组,不设年龄组别。 (六)每队限报集体项目1项。人数不少于6人,性别、年龄不限。 (七)每队限报展示项目1项。人数不多于2人。 (八)2016年度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注册以及体育院、系在校学生均不得参加本次比赛。 (九)各代表队的运动员必须是本武术之乡籍的运动员。 五、竞赛办法 (一)遵循中国武术协会审定的《传统武术套路竞赛规则》(2012版)及有关补充规定。 (二)项目时间: 1.自选项目、规定项目、传统项目和展示项目:完成套路时间1至2分钟(太极类项目除外)。 2.太极拳项目:完成套路时间3至4分钟。演练至3分钟时,裁判长鸣哨提示。 3.太极器械项目:完成套路时间2至3分钟。演练至2分钟时,裁判长鸣哨提示。 4.对练项目:完成套路时间不少于40秒钟(太极拳对练2至3分钟)。 5.规定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套路顺序演练,不得增减和改变动作,裁判长吹哨之后的剩余套路未完成不予扣分。 (三)自选项目设男、女组别,不设年龄分组。 (四)规定项目和传统项目年龄分组: 儿童组:12岁以下(2005年1月1日之后出生者); 少年组:12岁至17岁(1999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 青年组:18岁至39岁(1977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 中年组:40岁至59岁(1957年1月1日-1976年12月31日); 老年组:60岁(含60岁) 以上(1956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者)。 六、录取与奖励办法 (一)自选项目、规定项目和传统项目:按各单项各年龄组别男、女分别设一等奖20%、二等奖30%、三等奖30%。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其他颁发参赛证书。录取比例均按照实际参赛人数,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 (二)对练项目:按2人和3人对练,徒手与徒手、徒手与器械、器械与器械对练分别录取,录取比例和办法同个人项目。 (三)集体项目:按拳术类、器械类(拳术和器械混编项目归器械类)设一等奖20%、二等奖40%、三等奖40%。颁发获奖证书。 (四)展示项目:按传统拳术类、器械类分组,不设年龄和男、女组别,设一等奖20%、二等奖40%、三等奖40%。颁发获奖证书。 (五)参赛人数不足6人的单项,各组别男、女按拳术、器械分别编组录取。 (六)团体名次:录取前八名。 成绩计算:按各队参赛运动员自选项目、规定项目、传统项目和对练项目前三名累计计算,分值高者列前。 分数换算:按每一个第一名5分、第二名3分、第三名1分计算。 (七)设"武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主要依据文明礼仪、参赛人数、参赛项目的数量、比赛成绩以及赛风赛纪等方面进行评选,另见评选办法。 七、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 1.报名网址: E-mail: chuantongwushu@sina.cn 2.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7月24日24时。 3.请参赛队于截止时间前(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将报名表加盖公章后和参赛运动员的个人1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责任声明书(附件4)、人身意外保险单及健康证明,一并邮寄至赛会组委会(地址另行通知),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报到 1.裁判员于8月22日报到;运动队于8月23日报到。 2.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八、经费 (一)参赛运动员往返交通、食宿、医药等费用自理。 (二)食宿标准:详见补充通知。 九、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一)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由中国武协选聘。 (二)裁判员的选派另行通知。 十、其它 (一)竞赛规则和规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武术协会。 (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