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术协会关于征集合作企业的公告
发布: 2022-12-20 21:01 | 作者: webmaster | 来源: 本站原创 | 查看: 673次
为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中国武术的普及、推广工作,提升中国武术协会的品牌价值,推动武术事业发展,中国武术协会现启动合作企业征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有意向与中国武术协会合作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应征人)。
二、征集类别
征集类别将主要以满足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运动项目国家队备战、出征国际赛事需要为前提,同时适当考虑中国武术协会品牌宣传和产业发展需求。
重点类别包括但不仅限于武术场地器材、武术比赛服、武术裁判服、武术教练员服、武术段位服、礼仪服、文化活动服务、仪式庆典服务、电器、信息技术和云服务、文具类、乳制品、饮用水及饮料、营养保健品、互联网服务、文创产品、金融、保险以及企业自身或产品/服务与武术发展需求契合度高的品类。
三、合作层级和金额
中国武术协会企业合作计划(2023-2026年)共设立四个层级:
第一层级:中国武术协会合作伙伴,授权称谓“中国武术协会合作伙伴”;
第二层级:中国武术协会赞助商,授权称谓“中国武术协会赞助商”;
第三层级:中国武术协会供应商,授权称谓“中国武术协会XXXX(类别名称)供应商”;
第四层级:国家队供应商,授权称谓“中国国家XXXX(相应运动项目名称)队供应商”。
每个层级设定合作底价。在同一层级中,不同类别的合作底价可能有所不同,具体金额将在征集过程中向潜在合作企业作出说明。
四、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五、权益回报
(一)中国武术协会合作伙伴权益
1.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中国武术协会合作伙伴”称谓;
2.特定产品/服务类别营销的排他权利;
3.获得协助,邀请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的运动员参加企业公关活动或担任形象代言的权利;
4.享有第一优先顺序赞助中国武术协会相关赛事活动的权利;
5.享有中国武术协会赛事活动期间控制区域户外广告的第一优先顺序谈判权;
6.以优惠价格或免费获得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门票的权利;
7.按规定使用中国武术协会的称谓、标识(可使用组合标)和知识产权等资源进行市场营销活动的权利;
8.享受中国武术协会在公众宣传、媒体报道、相关文件和出版物等载体上所实施的最高级别的赞助企业识别权益;
9.获得中国武术协会提供的有关市场营销的支持,包括获得中国武术协会官方出版物、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产业发展研讨会等;
10.获得最大面积在中国武术协会指定区域或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现场展示产品或服务售卖等权利;
11.使用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国家队的称谓、相关资源和队员集体肖像权进行广告和市场营销活动的权利;
12.获得观摩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国家队出征的国际赛事的名额(视赛事具体情况而定);
13.享有第一优先顺序赞助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国家队有关活动的谈判权;
14.参加反隐性营销计划并受到保护的权益。
(二)中国武术协会赞助商权益
1.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中国武术协会赞助商”称谓;
2.特定产品/服务类别营销的排他权利;
3.获得协助,邀请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的运动员参加企业公关活动或担任形象代言的权利;
4.享有第二优先顺序赞助中国武术协会相关赛事活动的权利;
5.享有中国武术协会赛事活动期间控制区域户外广告的第二优先顺序谈判权;
6.以优惠价格或免费获得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门票的权利;
7.按规定使用中国武术协会的称谓、标识(不可使用组合标)和知识产权等资源进行市场营销活动的权利;
8.享受中国武术协会在公众宣传、媒体报道、相关文件和出版物等载体上所实施的较高级别的赞助企业识别的权益;
9.获得中国武术协会所提供的有关市场营销的支持,包括获得中国武术协会官方出版物、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产业发展研讨会等;
10.获得较大面积在中国武术协会指定区域或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现场展示产品或服务售卖等权利;
11.使用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国家队的称谓、相关资源和队员集体肖像权进行广告和市场营销活动的权利;
12.获得观摩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国家队出征的国际赛事的名额(视赛事具体情况而定);
13.享有第二优先顺序赞助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国家队有关活动的谈判权;
14.参加反隐性营销计划并受到保护的权益。
(三)中国武术协会供应商权益
1.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中国武术协会XXXX(类别名称)供应商”称谓;
2.获得协助,邀请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的运动员参加企业公关活动或担任形象代言的权利;
3.享有第三优先顺序赞助中国武术协会相关赛事活动的权利;
4.享有中国武术协会赛事活动期间控制区域户外广告的第三优先顺序谈判权;
5.以优惠价格或免费获得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门票的权利;
6.按规定使用中国武术协会的称谓、标识(不可使用组合标)和知识产权等资源进行市场营销活动的权利;
7.享受中国武术协会在公众宣传、媒体报道、相关文件和出版物等载体上所实施的高级别赞助企业识别的权益;
8.获得中国武术协会所提供的有关市场营销的支持,包括获得中国武术协会官方出版物、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产业发展研讨会等;
9.获得在中国武术协会指定区域或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现场展示产品或服务售卖等权利;
10.使用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国家队的称谓、相关资源和队员集体肖像权进行广告和市场营销活动的权利;
11.获得观摩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国家队出征的国际赛事的名额(视赛事具体情况而定);
12.享有第三优先顺序赞助中国武术协会管理的各运动项目国家队有关活动的谈判权;
13.参加反隐性营销计划并受到保护的权益。
(四)国家队供应商权益
1.使用“中国国家XXXX(相应运动项目名称)队供应商”称谓、相应运动项目国家队的资源和队员集体肖像权进行广告和市场营销活动的权利;
2.获得协助,邀请相应运动项目的运动员参加企业公关活动或担任形象代言的权利;
3.享有赞助相应运动项目国家队有关活动的谈判权;
4.以优惠价格或免费获得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相应运动项目国家队有关活动门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