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
发布: 2007-12-06 09:01 | 作者: webmaster | 来源: 中国武术协会 | 查看: 26515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术裁判员的管理,促进武术裁判队伍的建没,提高武术裁判队伍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体肓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对全国武术裁判员进行管理,中国武术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体育局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对武术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进行管理。
有条件的武术协会应建立相应的裁判员委员会。
第三条 各级体育局要建立、健全裁判员考核、管理制度,制订培养和发展裁判员队伍的计划。
第二章 裁判员注册
第四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匡际级、国家级、一、二、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五条 裁判员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解放军、行业体协及直属体育院校为单位进行注册。省、区、市以 下单位的裁判员,通过以上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注册。
第六条 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参加注册,注册的年龄为男子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女子55周岁(含55 周岁)以下。
第七条 中国武术协会负责对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资格审查、注册和管理。
已经注册的一级裁判员名单应当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
第八条 裁判员每两年注册一次,每次只能注册—个代表单位,注册时间为每个偶数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国际级裁判员每人每次交纳注册费80元;
国家级裁判员每人每次交纳注册费50元。
第九条 注册内容
裁判员注册必须详细填报由中国武术协会下发的注册登记表,提供三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